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创业创新,深入实施“小县大城”发展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工业发展机制
1、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业发展资金,用于符合本意见各条款的补助和奖励。
2、制定《云和县工业产业导向目录》。根据现有的产业基础及发展方向,大力扶持木制玩具、专用阀门、轴承等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技术高、效益好、能耗低、污染少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和防止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
3、实施新建项目准入制度。由县经贸、发改、国土、建设、环保、工商、行政审批中心、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新建工业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新建项目的准入审查。审查通过的,必须签定《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要约合同》或《工业企业进驻乡(镇)工业功能区条件约定书》,明确约定项目建设期限、投产后的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密度以及环保、能耗等方面的要求。
4、实施新办企业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新建工业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要约合同》、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或《工业企业进驻乡(镇)工业功能区条件约定书》、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有关政策兑现相挂钩,促进新办企业早竣工、早投产、早达产。
5、实施规模企业年度考评制度。由县经贸、统计、国税、地税、国土、环保、工商、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负责规模企业年度考评,并向县政府提交当年规模企业的投资强度、经济密度、税收密度和节能减排情况报告。
二、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6、完善工业园区发展协调机制。县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园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问题,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7、完善工业园区发展投融资运行机制。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8、完善企业入园政策。涉及入园企业的有关审批时限、办理权限、收费标准等必须公开透明,具体内容在每年的年初审定一次,并予公布。
9、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可优先安排用地。标准厂房获得房产证后,给予建设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的补助。
三、积极支持企业创业再创业
10、鼓励新办企业。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相关合同约定投产年份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两年内,按其每年实际缴纳增值税留县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0%;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80%;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100%。
11、鼓励外资新办企业。对外商(含港、澳、台、侨商)投资符合《云和县工业产业导向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当年外资实际投入超过5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2万元的奖励。
12、鼓励引进新产业、龙头企业。对组团来云投资的新产业实行 “一业一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依法注册组建为企业集团的,实行“一企一策”。
13、实施“创业绿卡”制度。向实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发放“创业绿卡”证件,并对其企业发放“创业绿卡”单位标志牌。“创业绿卡”持卡人可享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在我县机关及事业单位各窗口办证、办事优先办理等优惠待遇。
14、鼓励成长型小企业再创业。年销售3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列入成长型小企业。对租赁标准厂房的成长型小企业,三年内再增加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补助。成长型小企业设备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的技改项目,经过验收审核后,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技改补助。对成长型小企业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给予0.5万元的补助。
15、鼓励乡镇发展工业。乡镇(不含工业园区)比上年度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所属规模以上企业产值比上年每新增100万元奖励2000元,用于乡镇工业发展经费。
四、全力促进规模企业科学发展
16、设立企业跨越奖。对首次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销售收入和在本县上缴税金均达到下列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下列金额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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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 |
在本县上缴税金 |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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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2000万元 |
首次超过200万元 |
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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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3000万元 |
首次超过300万元 |
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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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5000万元 |
首次超过500万元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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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亿元 |
首次超过1000万元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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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3亿元 |
首次超过2000万元 |
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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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5亿元 |
首次超过3000万元 |
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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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8亿元 |
首次超过4000万元 |
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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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0亿元 |
首次超过5000万元 |
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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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15亿元 |
首次超过7000万元 |
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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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超过20亿元 |
首次超过1亿元 |
300万元 |
17、设立规模企业科学发展奖。对规模企业实行超基数(2008年以2007年企业缴纳的税收为基数,以后以该企业最高纳税年度为基数)奖励政策:企业科学发展奖=本企业实际入库纳税地方所得新增部分的30%×(本行业经济密度权数×修正系数+本行业税收密度权数×修正系数+本行业能耗权数×修正系数)
分行业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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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经济密度 |
税收密度 |
能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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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玩具 |
0.4 |
0.5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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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金属延压 |
0.3 |
0.4 |
0.3 |
|
轴 承 |
0.3 |
0.4 |
0.3 |
经济密度修正系数=本企业考评数/本县本行业平均数
税收密度及修正系数=本企业考评数/本县本行业平均数
能耗修正系数=省内同类企业平均能耗指标/本企业考核数
当每项系数大于1时,都当作1计算;每项系数小于1大于0.6时,按实际得数计算;
当三项系数的任何一项系数小于0.6时,不享受本条政策。其它制造业的规模企业按经济密度、税收密度、能耗水平接近原则参照执行。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8、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云和县工业产业导向目录》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技改项目,经过验收审核后,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技改补助。进口国际先进生产设备总价值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设备总价值5%的补助。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有关技改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县级技改政策补助。
19、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经相关部门综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0、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列入县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两年内软件及配套硬件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验收审核后,给予其投资额的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21、开展评选“二十强”企业活动(入选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对每年评出的“二十强”企业由县委、县政府进行命名表彰;“二十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技改项目计划,以及其他方面的项目支持,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和各项专项资金补助;“二十强”企业要求县政府协调和处理的事项,可直接向县政府请示;“二十强”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享受“创业绿卡”相关待遇。
22、开展外贸先进企业评比。对在本县注册、具有自营出口权、且出口本地工业产品、年度自营出口额(类别和数量以海关数据为准)超过20万美元的企业,可申报年度外贸先进企业评比,根据评比结果给予表彰奖励。
23、支持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参照市政府丽政发〔2008〕37号文件执行。
24、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扶持出口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注册商标、在出口产品中使用自有商标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按注册费的50%奖励(每个商标注册的奖励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企业参加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展会,按每个标准摊位费的30%予以补助。
25、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由本县企业投资和自主经营、在省城或境外开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营商店(限营销本地产品)的,给予每个专营商店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开办以“中国木制玩具城”为专卖店名,且营销云和木制玩具具有一定规模的专卖店,给予其专卖店店面租金40%的补助。
26、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拓展国内外市场,在知名商务网站开设电子商店的,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7、鼓励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不含业主直系子女),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政府津贴。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员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五费”并在同一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第二年度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津贴。对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外来投资注册人,其未成年子女就学、入托享受本县县城户籍人口同等缴费待遇。
28、支持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促进县中小企业培训中心健康发展。县工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企业人才培训。对当年获得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资格的人员,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员工(不含业主),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29、县政府五年内安排500万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推进玩具产业与幼儿教育、动漫结合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
30、支持创意研发。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的给予奖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取得技术性服务收入的也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31、拓宽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县文化创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经县政府同意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给予50%贴息。
32、支持国内著名文化创意、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利用人才、技术、资金和营销渠道,与本县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对合作成效明显的项目给予工作奖励。
33、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对培训效果显著的给予工作奖励。
八、坚持集约节约用地
34、建立工业用地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办、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工业园区等单位组成工业用地协调小组,负责工业企业用地的安排、核定和回购价格的制定以及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5、健全工业用地退出机制。对供地后两年以下一年以上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对供地后满两年未动工或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予以收回。
36、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特殊工艺要求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建筑密度、绿化率要求。企业达到规定的投资密度后,再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投入(含土建)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投资额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经审批允许产权转让且不另行收取规费,同时给予原厂房所有者2%交易额的奖励(土地供应时低于省人民政府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除外)。擅自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
九、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37、鼓励企业实施循环经济项目。企业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率达70%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理与再生利用等利用率达8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给予工艺改造和设备投资额3%的补助(可与技改奖励重复计算)。
38、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循环生产、清洁生产。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的,给予3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或“绿色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39、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按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考核,在较上年行业平均水平降低5%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15万元,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不超过10万元。对电力谐波治理达标的企业,给予治理费用40%的奖励。对超过行业平均能耗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工艺落后、产品粗放的企业,纳入县重点督查企业限期整改,在电力紧缺时第一序列限电。
40、设立节能减排工作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41、开展企业创新奖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企业创新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企业家评选原则上每三年举办一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2、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县行政审批中心集中;行政审批项目进县行政审批中心到位,行政审批授权到位。强化行政审批中心建设,推行全程代理制和并联审批制。办理涉企审批项目应遵循“特事特办、马上就办”的原则。对在审批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一经有关部门查实,严肃处理。
43、鼓励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以上年工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按新增额3‰奖励给金融机构。
44、完善企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县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对工业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45、规范行政执法。实行规模企业检查报批、备案制度,除举报投诉性案件、安全生产检查外,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
附则
46、本意见所指“企业”为在本县注册、纳税的加工、制造、销售本地工业产品的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新办企业”不含原有企业重新注册、更名或股份转让变更后的企业,也不含原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法人合并计算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不适用本意见第16、17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侵权、偷漏税等严重违法案件的企业,当年不适用本意见。
47、本意见所指“实际入库纳税”为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不含“免、抵、退税”部分。
48、县经贸、财政部门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9、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真实资料,逾期不予受理。县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企业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等合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之和。
50、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云委〔2006〕1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云和县委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08年6月12日
主题词:工业经济 发展方式 转变 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和县制造业二十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8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云和县制造业二十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云和县制造业“二十强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全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云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二十强企业”评选范围为云和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中玩具行业11名、金属压延行业1名、铸造行业4名、轴承行业2名、电力行业1名、其它行业1名。
二、评选办法
“二十强企业”评选实行分行业评分制,按企业年产值和缴纳税收综合计分。
1、按产值从高到低排名计分,第一名为 200 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3分;
2、按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合计从高到低排名计分,第一名为200分,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3分;
参评企业总分=第一项得分 × 0.6+第二项得分×0.4。符合
评选条件的企业,分行业按得分高低确定入选“二十强企业”。
三、其它
1、“二十强企业”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县经贸局牵头,县统计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共同组织实施。入选企业由县经贸局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核后,予以表彰。
2、年度内因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被否决的企业,不得列入 “二十强企业”评选。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21日印发
______________
云和县经济贸易局 云和县财政局 文件
云经贸〔2009〕12号
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为了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提高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和杠杆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云委〔2008〕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
1、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
(2)内部管理规范,诚信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执证上岗。
2、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2)符合国家及本县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降耗的规定;
(3)符合本县工业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以及项目准入要约规定。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下同〉第9条)
(1)建设标准厂房奖励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书、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租赁标准厂房奖励项目。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同一企业以初始租赁日期开始,计算三年,更名或股份转让等均不重新计算。
2、积极支持企业创业再创业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10、11、12、14、15条)
(3)新办企业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0条)。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入园约定合同复印件、税务部门纳税证明。
(4)新办外资企业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1条)。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到资本缴付凭证。企业投产后,可参照第3条要求申报奖励。
(5)引进新产业、龙头企业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2条)。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到资本缴付凭证、项目批准文件。
(6)成长型小企业再创业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4条)。
①租赁标准厂房的成长型小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
②成长型小企业设备投资申请奖励,需提供生产设备投资审计报告。
③成长型小企业初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奖励,需提供经国税部门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7)乡镇发展工业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5条)。由经贸局、统计局共同确定发文公布,乡(镇)无需申请。
3、全力促进规模企业科学发展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16、17条)
(8)企业跨越奖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6条)。需提供税务部门纳税证明,销售收入以当年度企业开票数为准,每一档次限享受一次奖励。
(9)规模企业科学发展奖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7条)。需提供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能源消耗情况报告。
4、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18、19、20条)
(10)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8条)。需提供项目备案书、生产《设备投入审计报告》,进口设备还需提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1)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19条)。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
(12)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20条)。需提供基本申请材料。
基本测评指标达到以下要求:组建企业局域网,本行业的信息化技术在企业内得到系统化应用,成效显著。企业全部计算机数在20台以上;持有《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的员工达到20人以上,且占年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10%以上。
可计入信息化投资的是指企业近两年内投入的用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设备和费用,具体包括:软件购置费,计算机系统硬件设备,使用系统计算机直接控制并直接用于制造产品的辅助制造设备,及其它直接用于信息化技术服务的有关费用。不含传真机、复印机、手机、电话等常用办公设备,不含人员工资。
5、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23、24、25、26、27、28条)
(13)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23条)。对当年度获得商标、名牌、免检产品的工业制造业企业进行奖励,申报奖励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
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市政府丽政发〔2008〕37号文件执行。
(14)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24条)。
①申请商务部重点扶持出口品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出口品牌批准证书及商务部文件的复印件。
②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费支出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政府组织的国内参展摊位补助,需提供摊位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参加境外商务考察及展销会的企业,享受省、市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奖励,没有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奖励的企业参照县内奖励办法执行。
(15)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25条)。
①申请专营商店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当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专营店门面和店面彩色照片。
②申请以“中国木制玩具城”为专卖店名的木制玩具销售企业奖励,需提供玩具协会授权书、当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损益表、专卖店门面和店面彩色照片、店面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专卖店店面规模必须在20平方米以上或玩具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规模较大的专卖店实行实地审核制。
(16)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26条)。需提供支付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网站网址。
(17)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27、28条)。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本科人才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还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31、32、33条)
(18)文化创意企业融资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31条)。文化创意企业需提供贷款合同和资金使用明细。
(19)文化创意合作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32条)。需提供双方合作协议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合作项目成效评估报告和投资审计报告。对达到预期目的的合作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10%的奖励。
(20)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训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33条)。需提供培训人员基本情况表、专业证书和培训人员流向情况报告。按受训人员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基地奖励。
7、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36条)
(21)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奖励项目。
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经县经贸局和财政局确认后,予以减免(该项工作随到随办)。
②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经县经贸局和财政局确认后,予以减免(该项工作随到随办)。
③企业达到规定的投资密度,再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加层或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的项目奖励,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项目备案书、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④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奖励,需提供厂房流转合同、厂房交易支付凭证复印件、企业变更文件或证书。
8、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37、38、39条)
(22)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37条)。需提供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和项目审计报告。
(23)企业实施循环生产、清洁生产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38条)。需提供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和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24)企业节能降耗奖励项目(云委〔2008〕10号第39条)。
①申请能耗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要求,严格区分于一般技改项目,需提供企业能耗表。
②申请电力谐波治理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电力部门的验收测试报告和评判意见、治理投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9、着力优化发展环境奖励条款(云委〔2008〕10号第43条)
(25)金融机构新增工业贷款奖励项目。新增工业贷款是以12月31日为基准期,比上年同期增加的工业企业贷款、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余额,需提供县人民银行确认书。
三、申报及拨付程序
1、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云和县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县经贸局,并经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核实报县政府审核后确定奖励;
(2)对核准的资金总额度,由县财政局分别予以拨付。
2、企业提供的所有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1、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应建立严格的工发资金审批和审核制度,并对工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2、申报工发资金奖励项目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2)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产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相关材料及年度会计报表的。
3、对违反规定使用、弄虚作假骗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